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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8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日照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日照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日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培训项目),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培训项目计划,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每个重点培训项目一般招收人员50人左右,培训时间不少于 3天 24 学时。

第三条 重点培训项目的确定。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征集重点培训项目选题;重点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应于上年度年10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重点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内容简介、立项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培训目标、项目执行期限、培训课程设置、参训人数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选题进行论证;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0个经济重点领域,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社会工作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在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商务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重点领域、保障急需紧缺的原则,结合以往重点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重点培训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重点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待市财政局批复年度预算后印发当年重点培训项目计划。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在收到年度重点培训项目计划书后,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将重点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收学员通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学时安排、培训地点、参训人员范围和人数、经费预算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活动。按照高水平、重特色、规模适当的要求,精心设置重点培训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规定的课程后,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率应在75%以上。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的日照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项目结业证书,相关情况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登记相应学时。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将培训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重点培训项目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或和有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重点项目的总结报告、培训通知、学员名单、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等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重点培训项目招收的学员一般应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短缺的特殊专业可放宽至中级。

第九条 为增强重点培训项目的示范性功能,扩大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选取重点培训项目中具有推广价值的培训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推广学习。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重点培训项目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重点培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租赁费;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学员及工作人员食宿费;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及食宿费;

(五)现场观摩培训车辆租赁费用;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要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一般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重点培训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培训结束后,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经费申报事宜。申报时应附重点培训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经批准的重点培训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拨付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对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负责。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重点培训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时间、地点、内容,禁止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套取培训费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重点培训项目主要依托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使用重点培训项目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组织会餐、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提供烟酒;严禁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考察、参观;严禁组织观光游览、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发放纪念品。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项目承办单位记入负面清单,取消其申报重点培训项目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市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年度重点培训项目计划时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审核各项费用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