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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和省《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工作的日程,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实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一)推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要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继续教育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15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培训人员花名册、考核成绩、结业证书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提前10日将办班的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形成书面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自行办班的,不予承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不具备办班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培训项目,培训考核合格后经用人单位建档备案,凭单位建档记录证明、结业证书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学时(学分)。

(二)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时和继续教育方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一个周期内没有修完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补足相应的学时。继续教育方式主要包括: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的不予登记。

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三)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外来调入人员,对其之前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确认。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损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专业技术人员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规定处理。

(四)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各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本级委托人事代理的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有关事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一)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对管理规范、运转良好、特色优势明显的继续教育基地将向上推荐争创省级、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继续教育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学术组织作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推动继续教育市场化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要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支持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继续教育机构和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日照特色的继续教育品牌。

四、深化继续教育改革

(一)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并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建立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培训,并推进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二)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建立统一的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继续教育网上管理和培训系统,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实现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形式、经费投入、基地建设、师资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

(三)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鼓励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通过继续教育形式与海内外高水平人才及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引进后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工程,之前在我市从事继续教育的业绩可算作工作实绩和长期贡献。

(四)建立继续教育智库。成立市级继续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研究,并帮助制定本辖区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聘请有威望的高层次专家担任继续教育学监,为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五)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导师制。经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同意,允许个人以导师制、师徒制、个人工作室等方式,为每年不超过10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个性化继续教育,师生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责任、权利、义务及费用等。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导师应建立教学档案和管理制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六)各区县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创新发展的探索。各区县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出台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措施,不断加强县域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大学、社区学院参与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区县及开发区、创业园、人才改革实验区可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继续教育基金,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资助。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关系到我市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和综合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严格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1、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用于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区域性和行业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及继续教育重点专项计划等,推进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2、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严格落实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文件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