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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人才引进投入,保证人才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突破园区、聚力招引”的实施意见》(日发〔2015〕7 号)、《日照市人才引进政策》(日办发〔2015〕36号)、《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政发〔2009〕15号)以及有关人才工作政策精神,设立日照市市级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我市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分项申报、按实结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

 

第二章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科研经费;

(二)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团队的资助资金;

(四)经认定的市本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   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五)对经认定的成功引荐高层次人才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六)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房租(社保补贴);

(七)对新建人才平台载体的奖励;

(八)经认定的市本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的健康查体、健身等管理服务经费;

(九)赴海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举办或者承办国家、省、市组织的重要招才引智项目洽谈(推介)会、成果展示、国际及国内重要的区域性人才交流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人才引进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人才专项资金采用集中申报、常规审批和项目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集中申报适用于第五条中的(一)至(五)类资金, 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发布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属地原则向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书,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书;

(三)县级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并组建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六)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经市招才引智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评审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八条 常规审批适用于第五条中的(六)、(七)类资金。市本级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房租(社保补贴)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每个月底集中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至申领人。

新建人才平台载体申领奖励资金,由平台载体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适用于第五条中的(八)、(九)类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项目预算,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区县、园区和部门单位,制订年度招才引智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扶持标准;审核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财政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园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区县相关部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要求受理申请人才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申请使用人才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的各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入选者拨付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合同约定的配套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团队)的创新创业成就及其他重要情况,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属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全额负担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第五条中的(二)类、(三)类资金,由区县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进展、资金拨付及监管协议,创业项目按建设进度分两个阶段各按50%拨付,创新项目按进展情况分两个年度各按50%拨付。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结余由财政收回。对当年没有安排使用的结余,由财政结转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来源安排;项目实施结束后结余的资金,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调离、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情况的,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按照审批渠道,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书面报告,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绩效自评价,或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应将人才专项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让和挪用,并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实行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各区县、园区、部门单位应在认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人才专项资金年度综合使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抽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单位或受资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人才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扶持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人才注册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