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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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培训类)

发布时间:2020-04-29

(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留学、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10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125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15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75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25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90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