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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4

日人社字〔2023〕46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号)、《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 号)要求,现就做好 202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时间计算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近五年(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通过“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核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均需要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学时核定,由所在单位登记审验后一并提交审核。

(三)已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 号)规定进行分类登记。

(四)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核定其资格公布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核定调入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 号)文件精神,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的与工作领域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参照认定学时。

二、核定方式

依托“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drz.yxlearning.com/),进行网上学时核定。具体流程及职责:个人注册登录“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别上传继续教育材料;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学时核定标准(附件)认定学时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时进行最后审验核定,并对用人单位学时审核情况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自由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三、核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各类培训(或研修)结业证书、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原件;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系统自动验证,不用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线上核定。

四、核定时间安排及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市直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核定,集中核定学时工作于 4 月 20 日前结束。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登记,在服务平台的学时登记情况,直接关联到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自 2022 年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不再接收其他方式上报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原则负责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如有材料造假问题,将按职称评审纪律规定予以处分,并予以通报。教育、卫生、会计等专业有单独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633-8866227

附件: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3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附件

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号)精神要求,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具体标准如下:

一、培训类

(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 8 学时计算,半日按 4 学时计算。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 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 100 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 125 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 150 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 175 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 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 25 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 90 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 40 学时。

二、成果类

 (一)成果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产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作品等获得的奖励(如专利、课题、科技进步奖、新闻奖等)。同一成果按成果最高等级计算学时,不重复计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关的成果,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综合性的奖励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如“xx 工作先进个人”等。

 (二)县级成果 50 学时(一等奖 50 学时、二等奖 40学时、三等奖 30 学时),县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成果计 30 学时;市级成果 75 学时(一等奖 75 学时、二等奖 65 学时、三等奖 55 学时);省(部)级成果 100 学时(一等奖 100 学时、二等奖 90 学时、三等奖 80 学时);国家级成果 125 学时(一等奖 125 学时、二等奖 115 学时、三等奖105 学时)。成果未标明等级的,按一等奖的学时予以核定。

县级、市级、省(部)级成果,指发证机关为所在地党委、政府,如发证机关为所在地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则成果等级相应降低一级。例如“xx 市人民政府的奖励成果”认定为市级成果,“xx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奖励成果”则认定为县级成果。

 (三)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每项计 7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计 60 学时。由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计 60 学时。

 (四)多人联合获得成果的,署名第一位人员获得相应学时,署名第二位及以后的人员在第一位人员的基础上减 10学时。例如 3 人联合获得市级成果,则署名第一位的人员获得 75 学时,第二、三位人员各获得 65 学时。

三、论文著作类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有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同一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出版(发表)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学时,不重复计算。

 (一)在 SCI、SSCI、EI、ISTP、ISSHP、国外高水平刊物、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发表或收录论文,每篇计50 学时,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19 年版))每篇计 35 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 20 学时;学术交流会议刊印的论文集,每篇计 15 学时。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 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译作)(著作者、主编)每万(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字计 8 学时;副主编每万字计 6学时;参编人员每万字计 4 学时。

(二)论文多人署名的,署名第一位人员获得相应学时,署名第二位及以后的人员在第一位人员的基础上减 8 学时。例如 3 人联合发表核心期刊,则署名第一位的人员获得 35学时,第二、三位人员各获得 27 学时。

(三)出版著作,署名(著作者、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第一位人员获得相应学时,署名第二位及以后的人员在第一位人员的基础上每万字减 2 学时。例如有 3 位主编,则署名第一位的人员每万字计 8 学时,第二、三位人员每万字计 6 学时。每本著作最高不超过 90 学时。

(四)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获奖,可选择按成果或论文著作计算学时,但不重复计算。

四、考试类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A、B、C 级分别认定当年公需科目 30 学时、20 学时、10 学时。

(二)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每个模块认定公需科目 5 学时。

(三)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16 学时。

五、其他

 (一)当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最高为 30 学时。 

(二)需要对继续教育学分、学时进行折算时,每 1 学分折算 5 学时。

(三)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 30 学时、专业科目 60 学时认定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90 学时。

(四)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往返及休息时间除外。每日按 8 学时计算,半日按 4 学时计算。

(五)各类协会颁发的成果,成果等级参照协会的主管部门等级执行。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 号)文件精神,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的与工作领域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参照认定学时。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 6 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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