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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发布时间:2016-06-07

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精神,我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深化继续教育改革、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作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通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方式主要包括培训进修类,自学类,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

《通知》要求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制度,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通知》还从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继续教育智库、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导师制、区县继续教育创新发展探索六个方面对继续教育改革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的方向,为下一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了宏观指导和政策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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