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单位统一安排自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1、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成绩单等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可认定40学时。
2、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可按每门课10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3、单位统一安排自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