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人社函〔2025〕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日人社字〔2025〕38号)要求,现就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时间计算截止到2025年6月30日。
(二)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核定其资格公布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核定调入后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文件精神,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的与工作领域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参照认定学时。
二、核定方式
依托“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sdrz.yxlearning.com/,以下简称“市平台”),进行网上学时核定。具体流程及职责:个人注册登录“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类别上传继续教育材料;用人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日照市2024-202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说明》(见附件)认定学时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时进行最后审验核定,并对用人单位学时审核情况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自由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登记。以“自由职业者继续教育专用账户”注册信息参加学习的,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登记。
三、核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各类培训(或研修)结业证书、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原件。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日照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系统自动验证,无需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线上核定。
四、核定时间安排
各区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核定工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市直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主管部门核定,集中学时核定工作时间为: 6月6日至7月6日。
五、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登记。在市平台的学时登记情况,直接关联到省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时,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通过省平台关联自动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情况。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须完成2025年之前(包括2025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
教育、卫生、会计等行业有单独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要如实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确保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责任追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要按职责分工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审验,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如有材料造假等问题,将按职称评审纪律规定予以处分,并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市直,8866227;东港区,3663392;岚山区,2611337;莒县,7962718;五莲县,5667730;开发区,8352772;高新区,2226320;山海天,8316181。
附件:日照市2024-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说明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附件
日照市2024-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我市2024-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如下:
一、培训进修类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上述培训,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认定时以培训结业证书、单位建档记录证明(培训通知、签到表等)等材料作为学时核定依据。
二、自学类
包括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单位统一安排自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1、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成绩单等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可认定40学时。
2、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可按每门课10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3、单位统一安排自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三、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类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每项(篇、本)计10学时(同一项目成果,不重复计算),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1、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课题或其他重要成果等。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不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综合性的奖励不认定为继续教育学时,如“xx工作先进个人”等。认定时以证书、公布文件等为依据。
2、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获奖,可选择按成果或论文著作计算学时,但不重复计算。
著作须为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有ISBN书号,认定时以封面页、版权页、编委会所在页、目录页、部分正文页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社官网等网站查询截图为依据。
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或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主要网络数据平台查询到;认定时以论文封面、目录、正文页及网站查询截图等为依据。
四、其他类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16学时。
2、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认定时以相关文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3、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往返及休息时间除外。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认定时以相关文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文件精神,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的与工作领域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参照认定学时。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